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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研究所副研究员马蔡琛: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政府部门作为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所经营的产业被称为公共服务产业。政府地位被重新调整,公共服务的范畴要随之有所调整。现存的问题是,公共服务的概念界定范围有所偏差。采购序列中,非有形的公共服务产品占多数份额;采购种类单一,目前主要集中于货物和服务采购;引入民间组织。
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引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向他们让渡部分市场,有利于效率和效益原则的实现。解决问题的建议有,构建政府采购预算,将其纳入政府预算中去,由总预算控制;推行跨部门预算,以服务类型为基础,按照公共服务的类型与模式重新划分预算份额。
在“中国政府采购政策研讨会”现场,理论与实践的观点争锋、交织,互鉴、辉映。我们说,完全脱离实践的理论研究是没有生命力的,缺乏理论基础的实践操作是会失重的。当理论与实践之间搭起了沟通的桥梁,找到了交流的模式,思想的火花便四处飞溅。
实践的广泛探讨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王卫星:
政策功能难发挥。这一内容主要给我们带来以下思考,如扶持社会发展的范围是什么?如何扶持?国货的界定又该如何明确?
操作机构设置模式多。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非常重要。目前管采虽已分离,但模式较多。有设在财政部门的、有设在政府或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也有设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除此以外还有中介等的存在。其次是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问题,苏南某些县的采购规模有好几个亿,但不能成立集中采购机构,而像有些偏远地区只有一个亿,却必须依法成立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范围和品目问题。范围总的而言在不断扩大,但有些部分还游离在外。比如药品采购,自《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国家八部委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其招投标进行规范,而财政部没有参加,似乎药品采购自然而然就不在政府采购的范围内了,而事实上药品属于公共需要的产品,应该实行政府采购。
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素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发展到现阶段。虽然《政府采购法》有所规定,但从业资格认证却一直没有启动起来。
政府采购发展不平衡。一是地区间不平衡。二是项目的不平衡。货物采购情况总的而言稳定了,但工程采购却仍不知如何进行。另外,使用专项资金进行采购的价格因素更不透明。
管理方式和程序问题。是否可以对不同的采购方式采用不同的监督手段?等等类似的问题都应该在政策上有一个规定。
政府采购研究协调机构。采购涉及到的面和部门很多,大量事务需要协调。如供应商诚信履约信息,能不能结合工商部门的资料实现资源的共享?又如评审专家,能否建设、水利、交通、财政等若干部门或者单位建立统一的专家库呢?如果资源不共享,信息不对称,在其他领域即使出现了违规行为也是难以发现的。
江苏省省直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蔡涌啸:
公开、公平是基本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所要做的是,除了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是保密的,其他都是公开的。从预算到答疑,全部公开。只有公开,才有公平。
项目管理融入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可以简单归纳为五大程序,九大内容。事前有方案,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评估。项目的启动、方案实施等,每一道程序都应注重信息的输入。整个项目控制是核心,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江苏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每周三下午都进行制度化的案例分析学习,这是事前控制之一。事中控制,即成立专门部门,相关负责人在项目中要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督。项目收尾、项目总结都在网上进行公开。总体评估,目的是了解负责人有没有按项目的要求做?我们的设想是,营造一个项目管理的大环境。
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副处长张承慧:
一是政府采购应由专业队伍进行管理。香港采用的是高度集中的政府采购配送模式,而并非委托模式。分散到各个采购人单位的采购官员是从采购署派出来的,他们为终身负责制,负责该单位的小额采购。
二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充分。比如香港学校的校长是没有任何采购权的,每个学校按人均分配经费,而且采购标准是统一的,最后集中采购完了再配送到各个学校。这使所有学校的采购处在同一档次上,这一运作模式也给我们很大的启示。
三是对供应商诚信行为的管理。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相互串通等问题,一直以来是我们难以提前了解和解决的,有时候甚至对于陪标,也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处理。而香港的有关部门会通过行业协会的条例来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
苏州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小平:
苏州市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在近几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是规模和范围扩大,从货物、服务的采购到药品的采购。但在实践过程中,有时候觉得明明知道可能存在操作上的问题,但困于无相关条例予以支撑,在处理时觉得无所适从。比如《政府采购法》里有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功能,但却没有相关细则,当地供应商认为应该扶持当地的中小企业,但这一倾向可能会演变成地方保护主义,这与《政府采购法》的精神相矛盾。但如果是外地中小企业中标,一旦引起投诉,就没有相关法律来保障。政府采购要实现规范和完善必须有上级领导予以组织和带动;其政策功能要在实践中实现,需要上级组织出台相关的具体实施条例,政策功能的发挥需要从上到下。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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