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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评委会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和有关借款人。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备案报告中提出。如财政部对评标结论无异议,则备案报告送达财政部10个工作日后,招标结果即可生效。如对评标结论有异议,财政部应在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告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采购公司。
借款人应在评标结果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的采购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四条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5年备查。
第十五条对下列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一)借款人尚未明确;但需确定采购公司;
(二)对两个以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进行打捆实施;(三)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四)项目实施紧迫,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五)其他情况。第三章评委会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对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一)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5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0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四)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七条对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一)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5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分;300万美元以下5分。
(二)近3年内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八条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或因工作出现问题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的评标中增加0~5分或减少0~5分。
第十九条采购公司拟收取的手续费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按废标处理。第四章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在工作中发现借款人未按本办法办理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和纠正,并将问题和处理情况通报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和财政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不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国相关规定,违规办理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单位,财政部将视情节采取公开通报批评、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必要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中央直属企业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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